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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公開征求《山東省城鎮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征求意見稿中將排放標準分為A標準、B標準、C標準、D標準和E標準。其中中A標準的多個常規指標除TN外都達到了Ⅳ類水標準,COD:30mg/L,氨氮:1.5mg/L,TP:0.3mg/L,TN:10mg/L,排放指標達到了準Ⅳ類水標準(注:“準Ⅳ類”標準指的是污水中常規指標除總氮外均達到地表水Ⅳ類標準)。要求所有城市污水處理廠執行A標準。并且規定了最大的排放限值(瞬時值),但是瞬時值部分標準比一級A還高!
前言
本文件根據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
現有城鎮污水處理廠在執行本文件規定的排放限值的過渡期內,執行山東省《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 3416)的有關要求。
本文件由山東省生態環境廳提出。
本文件由山東省環保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文件由山東省人民政府于20**年**月**日批準。
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城鎮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以及標準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文件適用于城鎮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GB 11893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 18918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HJ 91.1 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19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199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39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質 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
HJ 494 水質 采樣技術指導
HJ 495 水質 采樣方案設計技術規定
HJ 53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質 總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質 磷酸鹽和總磷的測定 連續流動-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質 總磷的測定 流動注射-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 828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HJ 978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水處理(試行)
HJ 1083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水處理
DB37/T 2463 山東省污水排放口環境信息公開技術規范
DB37/ 3416 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3.1 城鎮污水處理廠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對進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污水進行凈化處理的污水處理廠。
[來源:GB 18918—2002,3.2]
3.2 城市污水處理廠 urban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對進入城市(包括縣城)污水收集系統的污水進行凈化處理的污水處理廠。
3.3 其他城鎮污水處理廠 othe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除城市污水處理廠以外的城鎮污水處理廠。
3.4 新建城鎮污水處理廠 new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本文件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且未開工建設的城鎮污水處理廠。
3.5 現有城鎮污水處理廠 existing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本文件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且已開工建設的城鎮污水處理廠。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城鎮污水處理廠分別執行表1和表2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分為A標準、B標準、C標準、D標準和E標準。
4.1.1所有城市污水處理廠執行A標準。
4.1.2位于DB 37/3416.1規定的南四湖東平湖流域范圍內的其他城鎮污水處理廠,根據建設時間、設計規模和排污口所在區域,分別執行B標準、C標準、D標準和E標準。
a) 對于新建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位于重點保護區域的,執行B標準;位于一般保護區域的,執行C標準。
b) 對于現有城鎮污水處理廠,設計規模大于等于3000m3/d的,執行C標準;設計規模大于等于500m3/d且小于3000m3/d的,執行D標準;設計規模小于500m3/d的,執行E標準。
4.1.3位于DB 37/3416.1規定的南四湖東平湖流域范圍外的其他城鎮污水處理廠,根據設計規模,分別執行D標準和E標準。
a) 設計規模大于等于500m3/d的,執行D標準;
b) 設計規模小于500m3/d的,執行E標準。
表1 城鎮污水處理廠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單位為mg/L
序號 | 項目 | A標準 | B標準 | C標準 | D標準 | E標準 | |
1 | 化學需氧量(COD) | 30 | 40 | 50 | 50 | 60 | |
2 | 氨氮(NH3-N) | 1.5(3) | 3(5) | 4(6) | 5(8) | 8(15) | |
3 | 總氮(以N計) | 10(12) | 10(12) | 12(15) | 15 | 20 | |
4 | 總磷(以P計) | 0.3 | 0.3 | 0.5 | 0.5 | 1 | |
注: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執行括號內的排放限值。 |
表2 城鎮污水處理廠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瞬時值)單位為mg/L
序號 | 項目 | A標準 | B標準 | C標準 | D標準 | E標準 |
1 | 化學需氧量(COD) | 50 | 60 | 75 | 75 | 90 |
2 | 氨氮(NH3-N) | 4(6) | 6(10) | 8(12) | 10(15) | 15(20) |
3 | 總氮(以N計) | 15 | 15 | 20 | 20 | 25 |
4 | 總磷(以P計) | 0.5 | 0.5 | 1 | 1 | 1.5 |
注: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執行括號內的排放限值。 |
4.2 本文件中未規定的其他基本控制項目排放濃度限值,設計規模大于等于500m3/d的執行GB 18918一級A標準和DB 37/3416標準;設計規模小于500m3/d的執行GB 18918一級B標準。其他控制項目排放濃度限值執行GB 18918和DB 37/3416標準。
4.3 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中用作再生水回用且不進入地表水體的,執行相關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水質標準或行業相關回用水要求。
5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采樣點
5.1.1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排放口設置應該滿足DB37/T 2463的要求。
5.1.2 城鎮污水處理廠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建立廠內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開監測結果。
5.1.3 污染物監測頻次按HJ 1083、HJ 819等有關規定執行。
5.1.4 城鎮污水處理廠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
5.1.5 污染物的采樣與監測應按HJ 91.1、HJ 493、HJ 494、HJ 495等有關規定執行。對于日均值的測定,采樣頻次應按HJ 91.1的規定執行,對混合樣進行分析測試;按HJ 91.1規定不能測定混合樣的項目,應對24h內每次取樣進行分析測試,以其算術平均值計。對于瞬時值的測定,應按HJ 91.1規定采集瞬時水樣,并對其進行分析測試。
5.2 分析方法
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按照表3執行。本文件發布實施后,國家發布的其他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如適用于本文件,也可采用該監測分析方法標準。
表3 水污染物測定方法
序號 | 污染物項目 | 方法標準名稱 | 方法標準編號 |
1 | 化學需氧量(COD) |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 HJ 828 |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 HJ/T 399 | ||
2 | 氨氮(NH3-N) |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 HJ/T 195 |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 | HJ 537 | ||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 HJ 535 | ||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 HJ 536 | ||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 HJ 666 | ||
水質 氨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 HJ 665 | ||
3 | 總氮(以N計) |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 HJ 668 |
水質 總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 HJ 667 | ||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 HJ/T 199 | ||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 HJ 636 | ||
4 | 總磷(以P計) |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 GB 11893 |
水質 總磷的測定 流動注射-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 HJ 671 | ||
水質 磷酸鹽和總磷的測定 連續流動-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 HJ 670 |
6 標準實施與監督
6.1 執行時間
6.1.1 新建城鎮污水處理廠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執行。
6.1.2 現有城鎮污水處理廠,城市污水處理廠最晚執行時間為2027年12月31日;其他城鎮污水處理廠最晚執行時間為2026年3月31日。
6.2 實施監督
6.2.1 本文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2 在本文件實施后,新制(修)訂的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嚴于本文件的,按相應的排放限值或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