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央企參與EOD項目情況
![](/uploads/20231110/b6dcd00c665f409894e20135102d7cc5.png)
(二)地方國企參與EOD項目情況
![](/uploads/20231110/ab884bb3b903fea8d4efc011f8a45a3a.png)
(三)民營企業參與EOD項目情況
由于EOD項目的投融資需要調動的資源巨大,涉及大量的環保以外事項,如道路、產業、城市規劃等,截至目前,沒有任何一家民企作為投資人參與項目的競爭。
(四)江蘇省EOD項目實踐情況
2021年9月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江蘇省“十四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發布并提到:“鼓勵推廣生態環境導向的開發(EOD)模式,推動生態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全面融入區域產業發展、城鎮建設。”在省級層面為EOD項目提供政策支持。規劃明確表明:在流域方面,將視角轉向魚米之鄉等農村地區,提出重點開展“農村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并鼓勵推廣生態環境導向的開發(EOD)模式。隨后省發改委聯合住建廳等10個部門將EOD推廣到市政基礎設施層面。
2021年12月江蘇省發布《推進污水資源化利用的實施方案》,鼓勵采用EOD開發模式,建設一批“新概念”污水處理廠、尾水生態凈化濕地等工程,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利用模式。2019年江蘇省成立戰略性環保企業—江蘇省環保集團,其在2021年12月江蘇省第十四次黨代會提出明確提出:“探索環境修復+開發建設EOD新模式”,成為EOD項目實施主體,打通EOD項目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2023年3月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江蘇省發展改革委和江蘇省財政廳聯合印發《江蘇省生態環境導向開發模式(EOD)實施工作方案(試行)》,提出“十四五”期間,力爭在全省范圍內建設省級EOD試點項目40個,自2023年起新增15個試點項目納入國家生態環保金融支持項目儲備庫。
EOD項目的合規風險及規避
(一)項目實施主體選擇方式的合規性
(二)EOD項目收益來源的合規性
40號文明確“社會資本可通過以下方式在生態保護修復中獲得收益,采取“生態保護修復+產業導入”方式,利用獲得的自然資源資產使用權或特許經營權發展適宜產業;對投資形成的具有碳匯能力且符合相關要求的生態系統,申請核證碳匯增量并進行交易;通過經政府批準的資源綜合利用獲得收益等。”上述規定可以理解為EOD項目的收益包含了:產業、產權、自然資源使用權、特許經營權、資源綜合利用權、碳匯權等,也即環境治理的經濟效益全部可以內部化。但在實踐中,對于EOD項目運營期間政府是否應付費、礦產資源、“土地指標交易收入”能否作為項目的收益來源相關問題仍有爭議。
1.EOD項目在運營期間政府是否付費
兩批試點項目中部分項目實施內容包含了土地整理相關內容,因此涉及到土地出讓金返還或土地增值收益問題,并帶來在項目運營期間政府付費等問題。但隨著6號文對入庫EOD項目的投資額、子項目數量及環境治理內容及實現目標等方面具體的規范要求,現階段的儲備庫項目顯然已經不能再包含土地整理相關內容。因此,EOD項目運營期間不再具有政府以土地出讓收益、稅收、預期新增財政收入等返還補助形式付費的情形。
2.砂石等礦產資源等能否作為項目的收益來源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40號文第等的規定,對于項目實施過程中產生的河沙、尾礦等自然資源,實施主體無“開采權”,能享有的僅是與實施環境治理項目相關的“使用權”或“利用權”,而不能享有收益權,即有權通過使用或利用獲得相應收益,而無權直接將資源作為收益來源。
3.“土地指標交易收入”能否作為項目收益來源
整治后的土地指標交易收入作為項目收入和項目收益來源,是否存在合法合規性及政府隱性債務風險,在實踐中有著不同的認識和理解。根據40號文相關規定“社會資本將修復區域內的建設用地修復為農用地并驗收合格后,節余指標可以按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在省域范圍內流轉使用”,多地金融機構對土地指標交易收入作為項目收益或還款來源也是認可的。因此筆者認為,無論是補充耕地指標交易收入還是占補平衡指標交易收入,都可以作為項目的收益來源。
(三)項目土地使用的合規性
1.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
生態環境治理用地根據國家《劃撥土地目錄》應屬于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可以劃撥用地方式取得,而對于產業開發用地是否可通過項目整體招標獲得尚未明確。若想以項目整體招標方式取得產業開發用地,現階段應通過協議等方式將土地開發的詳細規則列明,保證在今后的糾紛中于法有據。
2.產業開發的土地使用權是否應有償取得
根據《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五十條,建設單位和個人使用國有土地,除依法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外,應當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有償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并在依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協議等公開方式進行。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出讓。因此若不符合劃撥土地目錄的土地,應當納入項目建設成本,繳納土地出讓金。
3.土地作為項目資產處置時的合規性
若EOD項目設置了項目公司處置子項資產的條款,且在獲得土地時未支付土地費用,則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在將土地作為項目資產處置前應補繳土地出讓金。
(四)項目實施條款的設置
1.合作期限的確定
由于EOD項目建設運營周期普遍較長,為保證EOD項目整個生命周期的正常運轉,建議在項目合同中要明確合作期限,一般以建設期+還款期、建設期+運營期、建設期+回購期、建設期+缺陷責任期等形式進行約定,可以對項目分類分段設定合作期限,對于合作期限非正常延長或縮短要設計對應的權責條款。
2.設立項目公司的相關條款
EOD項目通常由中標社會資本方與政府平臺公司成立項目公司,在設立項目公司的過程中,可采取以下方式合理規避風險:
(1)根據需求,以項目整體或分子項設立項目公司;
(2)提高實施主體在項目公司的股權比例;
(3)合理確定注冊資本金金額;
(4)注冊資本金可采用分批繳納方式減輕資金壓力;
(5)預留第三方進入項目公司的通道;
(6)在股權鎖定期屆滿后允許退出;
(7)降低實施主體參與分紅的比例或爭取實施主體不參與分紅的項目合同條款。
3.具化前期費用
EOD項目總投資構成中,工程建設前期費用一般包括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費或購地費。為降低項目實施風險,應盡量降低前期費用金額,明確資金使用方式,可以實行上限包干以規避超支風險,分期支付以降低資金壓力,設置及時回收條款以爭取及時回籠資金等。
4.確保回報機制有效
目前,落地實施的EOD項目主要收入來源包括土地溢價、產業反哺分成收益、資源補償及對價、經營性收入及其他收入、政府購買服務、股權轉讓所得等。基于當前實際,可采取尋求定向支持農業農村的土地出讓收益、政府根據項目區域財政收入增長給予的專項支持、國家生態環保專項補貼資金、土地指標及碳排放指標等交易收入、項目自身經營性收益等方式,積極拓寬收入來源,確保回報機制有效。
5.融資條款的設置
目前EOD項目的資本金融資方式通常為多個施工單位組成的聯合體共同融資或者預留引入信托或基金管理公司等第三方股東的接口,后期通過通道尋求認購方或施工單位分別出資。在嚴禁新增隱性債務要求下金融機構對EOD項目貸款審批更加嚴格、謹慎。為此,建議在策劃項目時提前與銀行等金融機構溝通,盡量按其融資放款條件將更多經營性內容加入(如水廠、礦產、發電、供熱、供氣等)、減少征地拆遷補償量且控制規模、尋找本地平臺企業提供增信擔保等。另外要明晰項目融資主體為項目公司、社會資本方還是招標主體;項目各方是協助融資還是代替融資;是否需要提供股東借款、融資擔保、增信、差額補助等融資支持保障措施以及融資不到位的處置措施等內容。
(五)政策法規變動風險
政策法規的不健全會導致項目前期策劃不充分,對實施風險評估不到位,無法合理保障社會資本方的利益,形成潛在的糾紛隱患。建議在EOD項目實施過程中,提前謀劃,在現行基礎設施投資建設法律法規的指導下,針對項目風險深入研判,確保各方共擔風險。
項目咨詢
浙江農林大學農村環境研究所依托于浙江農林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學科優勢,在農林碳匯、生態環境修復以及鄉村環境EOD模式的規劃咨詢服務等方面擁有深厚的積淀,咨詢電話:0571-87352740 何先生。
自成立以來,研究所承擔了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國家科技攻關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省市級科技項目等科研項目16項,培養了30余名研究生。獲省部級獎項4項,發表學術論文50余篇,出版行業標準和導則16部。擁有水環境實驗室、農村環境微生物實驗室、農村污水設備實驗室等教學科研實踐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