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財政部發布關于印發《中央對地方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辦法》的通知,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央對地方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辦法》(財預〔2019〕94號)同時廢止。新《辦法》重點補助范圍包括:1.重點生態縣域,包括限制開發的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所屬縣(含縣級市、市轄區、旗等,下同)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相關團場。2.生態功能重要地區,包括未納入限制開發區的京津冀有關縣、海南省有關縣、雄安新區和白洋淀周邊縣。3.長江經濟帶地區,包括長江經濟帶沿線11省。4.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銜接地區,包括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及原“三區三州”等深度貧困地區。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加快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建設,深化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改革,加強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列一般性轉移支付,用于提高重點生態縣域等地區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能力,引導地方政府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第三條 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包括重點補助、禁止開發區補助、引導性補助以及考核評價獎懲資金。第四條 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不規定具體用途,中央財政分配下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省級財政部門,由相關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統籌安排使用。1.重點生態縣域,包括限制開發的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所屬縣(含縣級市、市轄區、旗等,下同)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相關團場。2.生態功能重要地區,包括未納入限制開發區的京津冀有關縣、海南省有關縣、雄安新區和白洋淀周邊縣。4.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銜接地區,包括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及原“三區三州”等深度貧困地區。南水北調工程相關地區(東線水源地、工程沿線部分地區和漢江中下游地區)以及其他生態功能重要的縣。第六條 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資金按照以下原則進行分配:(一)公平公正,公開透明。選取客觀因素進行公式化分配,轉移支付辦法和分配結果公開。(二)分類處理,突出重點。根據生態功能重要性、財力水平等因素對轉移支付對象實施差異化補助,體現差別、突出重點。(三)注重激勵,強化約束。健全生態環境監測評價和獎懲機制,激勵地方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力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第七條 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資金選取影響財政收支的客觀因素測算。具體計算公式為:某省轉移支付應補助額=重點補助+禁止開發補助+引導性補助±考核評價獎懲資金測算的轉移支付應補助額(不含考核評價獎懲資金)少于該省上一年轉移支付預算執行數的,按照上一年轉移支付預算執行數安排。(一)重點生態縣域和生態功能重要地區補助按照標準財政收支缺口并考慮補助系數測算。其中,標準財政收支缺口參照均衡性轉移支付辦法測算,結合中央與地方生態環境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將各地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減收增支情況作為轉移支付測算的重要因素;補助系數根據標準財政收支缺口、生態保護紅線、產業發展受限對財力的影響情況等因素測算,并向西藏和四省涉藏州縣、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地傾斜。重點生態縣域和生態功能重要地區補助參照均衡性轉移支付辦法設置增幅控制機制。對傾斜支持地區、以前年度補助水平較低的地區,適當放寬增幅控制。(二)長江經濟帶補助根據生態保護紅線、森林面積、人口等因素測算。(三)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銜接地區補助根據脫貧人口數、標準財政支出水平等因素測算,并結合脫貧人口占比、人均轉移支付水平進行適當調節。第九條 禁止開發補助根據各省禁止開發區域的面積和個數等因素測算,根據生態功能重要性適當提高國家自然保護區和國家森林公園權重,并向西藏和四省涉藏州縣傾斜。第十條 引導性補助中,南水北調工程相關地區(東線水源地、工程沿線部分地區和漢江中下游地區)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補助;其他生態功能重要的縣按照標準財政收支缺口并考慮補助系數測算。第十一條 考核評價獎懲資金根據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評價情況實施獎懲,對評價結果為明顯變好和一般變好的地區予以適當獎勵;對評價結果為明顯變差和一般變差的地區,適當扣減轉移支付資金。第十二條 財政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向省級財政部門下達下一年度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預計數。省級財政部門收到財政部提前下達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預計數30日內,提前向下級財政部門下達下一年度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預計數。第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省對下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辦法,規范資金分配,加強資金管理,將各項補助資金落實到位。各省應當加大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力度。省級財政部門分配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資金,應重點支持中央財政補助范圍內的地區。第十四條 享受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的地區應當切實增強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將轉移支付用于保護生態環境和改善民生,不得用于樓堂館所及形象工程建設和競爭性領域,同時加強對生態環境質量的考核和資金的績效管理。第十五條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根據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對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資金進行監管。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下達和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資金使用部門和個人存在弄虛作假或擠占、挪用、滯留資金等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央對地方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辦法》(財預〔2019〕94號)同時廢止。2022年中央對地方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分配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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