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全過程管理導則》于2021年10月25日發布, 該《導則》是全國首部關于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全過程管理的技術文件。《導則》圍繞“十四五”高質量建設發展目標,結合現有相關法規和系列文件、技術標準,重點對部門職能、管理流程、檔案管理、技術要求和現代化管理手段等方面進行了規定和引導,內容包括:總則、術語、責任主體、管理分類、基礎資料、規劃計劃、復核勘測、立項招標、工程設計、工程施工、工程監理、項目驗收、運行維護、運行評價、運維移交、水質檢測、設施報廢、治理咨詢、行政執法、監督考核、應急管理、創新推廣、信息系統等。
前言
本導則為首次發布。
1.0.2本導則適用于浙江省縣域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全過程管理,管控治理的管理按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導則》執行。
1.0.3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全過程管理,除應符合本導則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現行相關標準、導則的規定。
2 術語
2.0.1 全過程管理
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規劃、建設、改造、運行、報廢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2.0.2 運行評價
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狀況的分析、診斷和評價。
2.0.3 復核勘測
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改造基礎資料的核對、勘察、測量等工作,主要包括農戶入戶調查、管線測繪、管道疏通、管道檢測、終端調查、地質勘察、地形測量等內容。
2.0.4 治理咨詢
協助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全生命周期管理過程開展的咨詢服務。
2.0.5 運維移交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從前一家運維單位交接到后一家運維單位的過程。
2.0.6 設施報廢
由于無服務對象,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整體拆除并恢復土地功能的情況。
2.0.7 排水戶
從事民宿、餐飲、洗滌、美容美發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3 基本規定
3.0.1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全過程管理應貫徹執行《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管理條例》。
3.0.2 省、市相關主管部門應做好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全過程管理的檢查、督察和指導工作。
3.0.3 各級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應加強處理設施建設改造和運行維護中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
3.0.4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全過程管理在執行過程中應根據實際情況不斷完善。
4 責任主體
4.1 縣級
4.1.1 縣級人民政府對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負責。
4.1.2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領導,實施重點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充分發揮“縣級站長”作用,督促相關職能部門切實做好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4.1.3 縣(市、區)主管部門應監督和指導鄉鎮(街道)做好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4.1.4 縣(市、區)主管部門負責匯總基礎資料、明確治理方式和范圍、編制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分解落實建設改造和標準化運維任務、委托檢測水質、下發問題整改通知單、完善縣級農村生活污水監管服務系統、按時報送工作推進情況等工作。
4.1.5 縣(市、區)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做好農村生活污水治理保障、指導、監督工作。
4.2 鄉鎮(街道)
4.2.1 鄉鎮(街道)負責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
4.2.2 鄉鎮(街道)應依據《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管理條例》,按照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落實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充分發揮“鎮級站長”作用,監督和指導排水戶和個人做好戶內設施運維工作,監督運維單位開展日常運維工作。
4.2.3 鄉鎮(街道)負責摸底排查和填報處理設施基礎信息、落實處理設施新建改造項目、復核標準化運維評價、按時上報工作進展;選配村民監督員監督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設項目。
4.2.4 鄉鎮(街道)收到排水戶的排入申請后,對符合條件的應與排水戶簽訂《排水戶污水接入協議》(詳見附錄 A),并做好相關監督管理。
4.3 村(居)委員會
4.3.1 村(居)委員會應配合做好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改造和運行維護相關工作。
4.3.2 村(居)委員會應充分發揮“村級站長”、“網格員”作用、配合收集與復核基礎信息、協調與監督處理設施建設改造工程、監督運維單位日常運維工作、不斷完善村規民約、巡查處理設施和反饋問題等工作。
4.3.3 村(居)委員會可采取集中生產、定點儲存、定期轉運等方式收集和處理對處理設施有影響的腌菜、釀酒、做豆腐等的非經營性生產污水,引導村民規范處置。
4.4 村民
4.4.1 村民是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受益主體。
4.4.2 村民應自覺遵守依據法律、法規和村規民約,負責接戶井以內的處理設施建造和運行維護,向村(居)委員會反饋公共處理設施運行問題。
4.4.3 村民不得將腌菜、釀酒、做豆腐等非經營性生產污水隨意排入集中污水處理終端。
4.4.4 擔任監督員的村民,應配合監理做好監督工作并參加項目驗收。
4.5 排水戶
4.5.1 排水戶向處理設施排放的生產經營污水應符合《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水排入標準》(DB 33/1196)的有關規定。
4.5.2 排水戶應與鄉鎮(街道)簽訂《排水戶污水接入協議》。
4.5.3 排水戶對排入處理設施的污水水質、水量作出書面申請和承諾。
4.5.4 排水戶應做好戶內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維工作,并接受監督檢查。
4.6 運維單位
4.6.1 運行維護單位是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的服務主體。
4.6.2 運維單位應符合《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單位基本條件》的有關要求,并加強基本條件建設。
4.6.3 運維單位應按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標準化運維評價標準》( DB 33/T1122)的有關要求,規范日常運維內容,開展水質自檢,做好處理設施的運維工作,提高運維服務水平。
4.6.4 運維單位原則上負責接戶井及以后的公共管道、處理終端等公共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
4.6.5 運維單位應按照縣域運維廢棄物處理處置的有關要求落實運維廢棄物處理處置。
4.7 建設相關單位
4.7.1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相關單位主要包括規劃、排查、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委托水質檢測、技術咨詢等單位。
4.7.2 建設相關單位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工程技術標準,按照合同要求,保質保量做好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工作。
5 管理分類
5.0.1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可由農村生活污水治理主管部門管理或城鎮污水治理主管部門管理,相關主管部門應列出管理范圍內村莊清單,管理范圍最小區域原則上為行政村。
5.0.2 縣域城鄉污水治理工作有不同的部門管理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明確各部門的管理范圍。
6 基礎資料
6.0.1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基礎資料包括基礎信息、處理設施建設資料和運維資料,具體內容應符合本導則附錄 B的要求。
6.0.2 縣(市、區)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基礎信息的填報和更新管理及處理設施建設前期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更新管理,督促指導處理設施竣工資料和運維資料的收集整理、填報和保管。
6.0.3 建設單位負責收集整理和保管處理設施竣工資料,建設單位為鄉鎮(街道)以外的應提交鄉鎮(街道)備案。
6.0.4 鄉鎮(街道)負責基礎信息和處理設施運維資料的收集、核對、系統填報和更新管理。
6.0.5 村(居)委員會、村民、排水戶和運維單位應配合鄉鎮(街道)做好基礎信息相關工作。
6.0.6 施工單位應在竣工驗收合格后 1個月內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資料。
6.0.7 工程竣工資料應符合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建設工程檔案管理的歸檔要求,至少應包括竣工圖,主要材料、設備和構配件質保材料和操作說明資料,功能性試驗,設備聯合試運轉,設施試運行等資料。
6.0.8 運維單位提供的運維資料應符合《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標準化運維評價標準》(DB 33/T 1122)的規定。
6.0.9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基礎資料應及時更新和完善,并按要求進行填報。
7 規劃計劃
7.1 規劃
7.1.1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相關規劃需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復。
7.1.2 縣(市、區)農村生活污水治理主管部門負責相關規劃編制具體管理工作,提供和協調解決編制相關規劃所需的基礎資料,協調明確相關規劃關鍵指標,指導鄉鎮(街道)配合做好規劃編制。
7.1.3 鄉鎮(街道)負責提供相關規劃所需的本轄區基礎資料,對接明確相關指標、項目、資金估算等規劃內容,指導村(居)委員會做好資料收集填報。
7.1.4 村(居)委員會負責做好相關資料收集填報。
7.1.5 規劃編制單位應具備相關規劃編制的能力和經驗。
7.1.6 專項規劃應按照《浙江省縣域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專項規劃編制導則(試行)》和相關標準的要求編制,近期建設規劃應按照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設規劃編制導則》和相關標準的要求編制。
7.2 年度計劃
7.2.1 縣(市、區)農村生活污水治理主管部門負責年度計劃的制定和組織實施,上一年度 10月底之前基本完成年度計劃;本年度 3月底之前完成年度實施計劃,落實項目清單及資金估算,并做好填報工作;協調、落實鄉鎮(街道)的項目計劃、基礎資料、復核勘測和其他相關工作要求。
7.2.2 鄉鎮(街道)負責及時上報本轄區下一年度的年度計劃(建設改造和運維清單);及時確認年度實施計劃。
7.2.3 建設單位根據年度實施計劃,應加強工程進度管理,試運行結束后應及時驗收,當年項目次年應完成驗收。
8 復核勘測
8.1 復核
8.1.1 縣(市、區)主管部門、鄉鎮(街道)負責復核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立項前所必需基礎資料的準確性和時效性,不具備復核能力時可委托第三方開展工作,復核成果應及時上傳縣級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監管服務系統更新基礎資料。
8.1.2 縣(市、區)主管部門、鄉鎮(街道)可通過入戶調查、管道檢測、終端問題診斷等方式復核、更新和完善基礎資料。
8.1.3 受委托的第三方復核單位應具備豐富的農村生活治理和調查工作經驗。
8.1.4 委托第三方復核時,縣(市、區)主管部門、鄉鎮(街道)負責落實復核費用;當成果不符合要求時應補充復核。
8.2 勘察測繪
8.2.1 縣(市、區)主管部門、鄉鎮(街道)負責需補充完善基礎資料的勘察測繪工作,及時上傳勘察測繪成果至縣級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監管服務系統并更新基礎資料。
8.2.2 勘察測繪工作內容可包括管線測量、管道疏通檢測、地質勘察、地形圖測繪等。
8.2.3 勘察測繪工作應委托具備相應專業資質和能力單位。
8.2.4 縣(市、區)主管部門、鄉鎮(街道)負責落實勘察測繪費用;當成果不符合要求時應補充勘察測繪。
8.2.5 勘察測繪工作成果應以報告形式體現。
9 立項招標
9.1 立項
9.1.1 縣(市、區)主管部門、鄉鎮(街道)按照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年度實施計劃,負責組織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和立項申請。
9.1.2 項目立項宜采用整縣或整鄉方式,結合道路、景觀、給水、燃氣、電力等村莊建設項目協同推進。
9.1.3 項目建設單位應提供可研報告編制所必須的基礎資料,資料清單應符合附錄 C的要求,基礎資料不滿足應組織必要的復核勘測。
9.1.4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委托具有工程咨詢資信證書的單位編制。
9.1.5 可研報告文件編制深度應符合附錄 D的要求。
9.2 招標
9.2.1 縣(市、區)主管部門、鄉鎮(街道)應按照《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組織實施農村生活污水治理項目招標管理。
9.2.2 必須招標的農村生活污水治理項目應將公開招標作為主要采購方式,合理劃分標段,單個行政村不宜拆分。
9.2.3 重要設備及材料嚴格限制和禁止高耗能、高耗地、高耗材、高污染的落后技術產品;嚴格禁止使用無產品標準、無法定檢測報告、無產品合格證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9.2.4 運維單位和建設相關單位宜優先選擇列入正面清單或有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經驗的單位。
9.2.5 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
9.2.6 項目咨詢單位宜具有工程咨詢單位資信證書。
10 工程設計
10.0.1 縣(市、區)主管部門、鄉鎮(街道)負責提供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設計相關資料,資料不足時,負責組織復核勘測,補充完善基礎資料;組織相關部門做好方案或初步設計審核工作。
10.0.2 鄉鎮(街道)負責與設計單位對接,明確投資規模、處理能力、選址用地、治理范圍等內容,并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10.0.3 村(居)委員會負責協調、確認常住人口、排水戶、終端選址、管線走向等基本情況。
10.0.4 縣域整體推進項目宜由縣(市、區)主管部門牽頭組織設計招標。
10.0.5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設計單位應具有相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同類工作經驗。
10.0.6 設計單位應按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技術規程》(DB 33/T1199)《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計文件編制導則》(待編制)等標準規范要求進行設計,并符合《浙江省建設領域推廣應用新技術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術公告》要求。
11 工程施工
11.0.1 縣(市、區)主管部門統籌指導監督施工管理工作。
11.0.2 鄉鎮(街道)負責項目施工具體管理工作。
11.0.3 村(居)委員會應支持配合施工。
11.0.4 建設單位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要求對相關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11.0.5 建設單位宜委托一家施工單位負責同一設施的戶內處理設施、公共管道系統和處理終端的施工;在線監測設備安裝等專業性較強的工作可另行委托。
11.0.6 施工單位應按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技術規程》(DB 33/T1199)《綠色施工導則》《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規范》(DB 33/1116)的要求組織項目施工。
11.0.7 施工單位應按照《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通用規范》(GB 50231)和設計圖紙要求安裝農村生活污水一體化處理設備。
11.0.8 施工單位在改造項目施工過程中應確保污水達標排放或有效處置,可采取分段施工、臨時處理設施、儲存或異地處置等措施。
12 工程監理
12.0.1 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監理單位的監管,規范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設工程監理行為。
12.0.2 建設單位應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監理單位進行履約評價,并督促監理單位按委托合同和規范等要求開展監理工作。
12.0.3 鄉鎮(街道)應對本轄區內的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設項目落實村民監督員,組織上崗培訓,發放聘用證書;村級監督員上崗培訓主要內容和要點宜符合附錄E的要求。
12.0.4 村民監督員宜對設施設備質量、施工合理性以及項目施工期對周邊環境影響等進行日常監督,發現問題應及時出具問題反映單,并反饋給業主單位和監理單位。
12.0.5 監理單位應具備相應資質,選派的監理人員應具有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設經驗。
12.0.6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設項目監理工作應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 50319)等執行。
13 項目驗收
13.0.1 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對工程項目進行竣工驗收,并邀請鄉鎮(街道)、村(居)委員會代表、村民監督員和運維單位參加。
13.0.2 縣(市、區)主管部門應做好項目竣工驗收的全過程指導和監督管理。
13.0.3 單個設施建設周期一般不得超過 2年,并納入施工合同的約定。建設單位應合理安排工程建設進度,在第二年底前完成竣工驗收。
13.0.4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改造工程驗收應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技術規程》(DB 33/T 1199)等相關標準執行。
13.0.5 竣工驗收前,公共處理設施的試運行不少于 3個月,集中處理設施和戶用處理設備的進出水水質應穩定達標。
13.0.6 施工單位應向建設單位提交完整的項目竣工驗收資料,主要包括試運行記錄、進出水水質檢測報告、隱蔽工程驗收資料、管道閉水試驗記錄、構筑物滿水試驗記錄等;縣(市、區)主管部門有專項要求的應優先執行。
13.0.7 竣工驗收合格,參建各方應填寫工程竣工驗收表;項目應及時移交運維單位。
14 運行維護
14.0.1 縣(市、區)主管部門應在全面摸排、掌握現狀的基礎上進行全域管理,不得出現管理缺失。
14.0.2 縣(市、區)主管部門應結合地域特點,以整個縣域或片區劃分運維項目,劃分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并根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單位基本條件》明確項目類別,運維項目應整體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運維。單個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工作應整體委托,不得拆分。村鎮自行運維的參照第三方運維單位執行。
14.0.3 縣(市、區)主管部門和鄉鎮(街道)應按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標準化運維評價標準》(DB 33/T 1122)的有關規定,規范運維單位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
14.0.4 鄉鎮(街道)和村(居)委員會應按《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站長制”管理導則》要求落實設施運維過程的各項管理工作。1鎮級站長負責本鄉鎮(街道)范圍內設施運維的任務落實、定期抽查、問題協調督促。2村級站長負責本行政村范圍內設施運維的任務落實、日常巡查、村民宣傳教育和問題協調督促。
14.0.5 村民應加強生態文明意識,依法依規合理使用污水處理設施,確保戶內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同時做好對公共處理設施運維的監督。
14.0.6 運維單位應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標準化運維評價標準》( DB 33/T1122)的有關規定開展運維。
14.0.7 運維單位應當在村內適當位置公示運行維護范圍、標準、巡查時間、工作人員及其聯系電話、責任人監督電話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標準化運維的公示牌樣式具體見附錄 F。
14.0.8 運維單位應建立運維管理監控平臺,充分運用數字化系統加強對簽到、巡查、日常養護和維修、水質自檢、機電設備運行狀態的遠程管理,不得擅自停運處理設施設備,所有運維檔案應真實客觀有效。
15 運行評價
15.0.1 縣(市、區)主管部門負責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評價的組織實施,經縣(市、區)主管部門同意可由鄉鎮(街道)組織實施。
15.0.2 運行評價結果應作為確定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年度計劃的依據。
15.0.3 主管部門宜委托運維單位進行運行評價,對評價結論有異議的可另行委托第三方評價單位重新評價。
15.0.4 運行評價對象包括戶內處理設施、公共管道系統、處理終端。
15.0.5 運行評價需形成評價報告,主要內容包括評價內容和要求、評價方案、評價分析、結論與建議;結論應明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提升清單和建設改造清單。
16 運維移交
16.0.1 縣(市、區)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單位之間的移交工作(簡稱運維移交),提供監管服務系統內區域管理、設施基礎性資料,做好移交清單的檔案管理工作。
16.0.2 鄉鎮(街道)具體負責運維移交的組織實施;按計劃組織召開動員、協調、總結會議,向運維單位提供設施建設期間的竣工圖紙、運行維護記錄等資料查閱條件;明確移交任務,督促問題整改,落實移交清單(詳見附錄G),并告知各相關行政村;移交清單由鄉鎮(街道)和兩家運維單位共三方簽字、蓋章確認,移交工作不宜超過為 2個月。
16.0.3 原運維單位負責提供標準化運維資料、水質臺賬、流量臺賬等信息;在移交過程中需將運維期間存在的遺留問題書面上報鄉鎮(街道)。
16.0.4 現運維單位負責制定處理設施實地核查方案,對設施進行實地核查,對水質檢測報告進行核查,對不符標準化運維標準評價指標和存在明顯偏差的情況應及時記錄,出具復核報告提交鄉鎮(街道)。
16.0.5 運維移交包括但不限于運維資料移交、設施移交、問題協調報告。
16.0.6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資料移交主要涉及調試運行、設備檢修和運維管理期間存檔等基礎資料。
17 水質檢測
17.0.1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質檢測包括監督性監測、委托檢測、企業自行檢測 3類,其中委托檢測包括主管部門的管理性委托檢測、排水戶污水的排入委托檢測和建設單位的驗收委托檢測。
17.0.2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性監測工作,檢測要求和檢測結果報送按相關規定執行。
17.0.3 縣(市、區)主管部門、鄉鎮(街道)負責管理性委托檢測工作,負責年度水質檢測計劃的制定,監督水質檢測機構的服務質量。
17.0.4 建設單位負責驗收委托檢測工作,水質檢測要求按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技術規程》(DB 33/T 1199)的相關規定執行。
17.0.5 提供服務的水質檢測機構應具備包括委托檢測項目內容的 CMA認證證書。
17.0.6 運維單位化驗室建設按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單位基本條件》和《農村生活污水水質化驗室技術規程》(DB 33/T 1257)規定執行。
17.0.7 運維單位負責制定年度自行檢測計劃,合理安排采樣、分析,記錄和保留原始數據,形成作出達標情況評價的水質檢測結果,并及時出具自檢報告。
18 設施報廢
18.0.1 由于村莊拆遷等原因,村(居)委員會應提出設施報廢申請,經鄉鎮(街道)確認,報縣(市、區)主管部門備案。
18.0.2 鄉鎮(街道)負責落實設施拆除工作,并在報廢申請確認后 3個月內完成報廢設施拆除。
18.0.3 鄉鎮(街道)負責相關信息的更新上報工作。
19 治理咨詢
19.0.1 縣(市、區)主管部門、鄉鎮(街道)可委托治理咨詢單位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全生命周期進行管理。
19.0.2 治理咨詢的內容可包括項目程序審查,項目質量進度控制、運維監督、技術培訓等。
19.0.3 治理咨詢單位應具有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咨詢服務的能力和業績。
20 行政執法
20.0.1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行政執法按有關規定落實。
21 監督考核
21.0.1 監督考核應包括省級主管部門監督考核、市級主管部門考核、縣(市、區)主管部門監督考核、鄉鎮(街道)監督管理和村民監督。
21.0.2 縣(市、區)主管部門負責對鄉鎮(街道)工作的監督考核,制定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管理辦法、考核辦法和資金管理辦法。根據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實際,對鄉鎮(街道)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年中檢查、年終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安排下撥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獎補資金。
1根據日常工作按考核內容和標準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檢查頻次、數量和比例自定,全年巡查全覆蓋并有記錄。檢查結果進行排名通報,對排名末位的單位進行約談、走訪。
2聯合相關部門成立檢查小組開展年中檢查,側重對年度任務推進、現場設施運行情況、出水水質達標率進行檢查,結果計入年底考核成績。
3聯合相關部門成立檢查小組開展年底考核,依據考核辦法結合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主要從管理體系建設、保障措施落實、社會綜合評價和運行維護實效四方面進行考核評價,年底考核結果作為重點工作目標責任完成情況和鄉鎮(街道)資金補助比例掛鉤。
21.0.3 鄉鎮(街道)負責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單位和村民的監督管理。
1制定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日常管理制度和管理辦法,根據《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管理條例》和相關合同要求,加強對村(居)委員會、設施建設改造和運維單位的監督考核。
2建立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管理隊伍,明確分管領導、部門、站長、專管員,督促落實各行政村具體負責人和村級站長;設立投訴電話并有專人負責。
3建立監督檢查機制,每半年不少于 1次對運維單位及村(居)委員會自管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進行檢查,年底進行考核。
4制定巡查制度并有計劃開展巡查,對日處理能力 30噸以上的處理設施每季度巡查不少于 1次,對日處理能力 30噸以下的處理設施每半年巡查不少于 1次,巡查全覆蓋并有記錄。
5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改造和運行維護資金宜列入鄉鎮(街道)財政預算,并按合同規定及時撥付。
21.0.4 村(居)委員會應監督和落實村級站長,配合做好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1村級站長應當制定巡查制度并有計劃開展巡查,處理設施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巡查全覆蓋并有記錄。
2引導、監督新建農房污水接入,組織農戶自覺維護治理設施。
21.0.5 村民應協助鄉鎮(街道)和村(居)委員會對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開展第三方評價單位重新評價。
22 應急管理
22.0.1 縣(市、區)主管部門應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22.0.2 當發生洪澇、塌方等造成設施損壞及突發疫情等情況時,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
22.0.3 鄉鎮(街道)要啟動并組織專業隊伍對處理設施損壞情況進行排查、登記、上報,制定搶修、消毒方案并組織落實。
23 創新推廣
23.0.1 各級政府要加大投入,推動政產學研用深度融合,鼓勵研發、生產和推廣應用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引導行業發展。
23.0.2 縣(市、區)主管部門應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組織落實創新示范項目和經費,貫徹《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領域新技術推廣應用工作的指導意見》,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學會、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服務團的作用。
23.0.3 創新示范項目經技術經濟分析和綜合效益評價后推廣應用。
23.0.4 經若干建設工程試用且實際效果良好的新技術,可申請列入相關推廣應用技術目錄,申請、評定與管理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23.0.5 對于工程應用中問題較多的已列入推廣應用的科技成果,應當及時終止推廣活動并向社會公告。
23.0.6 開展小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備的型式認證,進一步規范農村生活污水一體化處理設備的推廣應用,并落實開箱檢驗程序。
23.0.7 設備質保期不應低于 5年。
23.0.8 積極探索開展綠色處理設施、污水零直排村等創新技術的試點、推廣和應用。
24 信息系統
24.0.1 縣(市、區)主管部門負責開展縣級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監管服務系統(以下簡稱縣級監管服務系統)的建設、運維、應用,做好與上級監管服務系統的互聯互通,按《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監測(監控)技術導則》等相關要求實施在線監測(監控)。
24.0.2 縣級監管服務系統應具有“數字駕駛艙”,圍繞覆蓋率、達標率等核心指標,對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全過程實現一網管控,動態展示治理工作基本信息、進度和成果。
24.0.3 各級主管部門應通過縣級監管服務系統對農村生活污水治理開展效果評價、問題整改,推動落實管理工作。
24.0.4 縣級監管服務系統服務單位應具備監管服務系統建設要求的技術能力、服務能力和經驗。
24.0.5 縣級監管服務系統的建設應遵照標準化、流程化原則,可在統一框架下進行個性化、創新性應用場景擴展。